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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3号原告吴榕,洛阳理工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周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地久商务大厦。负责人郑善芳。委托代理人任哲,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榕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榕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吴榕承担。审判员 董 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