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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再荣与启东市海复镇五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再荣,启东市海复镇五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再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启东市海复镇五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五圩村。负责人:姜建飞,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再荣因与被申请人启东市海复镇五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圩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再荣申请再审称:张再荣主张的是土地流转,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村委会非法单方面变更和废除张再荣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张再荣母亲的0.41亩土地流入他人名下。违反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张再荣主张的案涉土地原由张再荣母亲沈介珍承包,1991年被调整给张士元耕种,1997年当地二轮家庭承包中确定由张士元承包。启东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张士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包括案涉土地,而颁发给沈介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则不含案涉土地。沈介珍生前并未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主张,而张再荣系退休医生,且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故张再荣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张士元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是启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行为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一、二审裁定驳回张再荣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再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再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