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慈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黄慈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778号原告: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岸,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占,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慈爱。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6170元,减半收取8085元,由原告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罗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为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