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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三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三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199号原告: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建。被告:杭州三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杭州萨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