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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爱英与黄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英,黄棉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34号原告:王爱英,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湖西村新牌楼湾*组**号。被告:黄棉兵,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洪寨村陈诗湾*组。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爱英与被告黄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爱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英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爱英负担。审判员  童安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光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