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阿扎提姑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阿扎提姑丽·阿吾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32号罪犯阿扎提姑丽·阿吾提,女,1951年2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扎提姑丽·阿吾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45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扎提姑丽·阿吾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扎提姑丽·阿吾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扎提姑丽·阿吾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扎提姑丽·阿吾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