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储秀珍、储小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秀珍,储小珍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储秀珍。被申请人储小珍。申请人储秀珍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少锋按特别程序独任审理。申请人储秀珍诉称:案外人钱小明为向我借款,于2012年3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储秀珍人民币130000元。我依约交付了借款。但钱小明收到借款后一直未归还。2015年3月27日,我与被申请人签订车辆抵押协议书一份,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浙A×××××号车辆抵押给我,作为钱小明归还欠款的担保。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我诉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的浙A×××××号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人民币130000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杭建执民字第12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告执行人钱小明、储小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738元的财产。2015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储小珍名下所有的浙A×××××号车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抵押物已经被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予以扣押,本案所涉纠纷不宜以特别程序处理,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储秀珍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涵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