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辛许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9号罪犯辛许飞,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溧刑二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许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辛许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辛许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但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辛许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许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