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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所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2060号 罪犯所,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潞西市人,文盲,现在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四月十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65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七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66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十月八日、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