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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解甜甜诉李彦杰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39号申请人解某某,女,生于1990年1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92年6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解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0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