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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第2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个体经商,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何某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0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秦集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因在其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秦集派出所行政处罚。2015年11月初至11月15日,谈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某达成在何某经营的小商品店内摆放游戏机并双方共分获利的约定,随后谈某将一台“龙虎争霸”游戏机、一台“海洋之星”捕鱼机摆放在禹会区秦集镇秦集村何关庄的店内,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经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鉴定,上述一台“龙虎争霸”游戏机、一台“海洋之星”捕鱼机,共计七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秦集村何关庄经营一小商店。2014年10月31日,何某因在其店内摆放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1月初,谈某(另案处理)与何某约定在何某经营的店内摆放游戏机,获利双方均分。后谈某将一台“龙虎争霸”游戏机、一台“海洋之星”捕鱼机摆放在何某经营的店内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经群众举报,2015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何某经营的店内查获“龙虎争霸”游戏机和“海洋之星”捕鱼机各一台。2015年11月1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龙虎争霸”游戏机、“海洋之星”捕鱼机,共计七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同日,公安机关在何某经营的店内将其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和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蚌公高新机认字(2015)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相关照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谈某证言以及被告人何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开始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经营的店内将何某传唤归案,后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