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邓洪春申请执行程子前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82执163号程子前:申请执行人邓洪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本案的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系电话:0558-488****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