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红斌与黄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斌,黄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149号原告王红斌。被告黄庆辉。王红斌诉黄庆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红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红斌负担。审判员 卢祥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