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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小晶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71号罪犯赵小晶,男,33岁(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小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赵小晶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赵小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赵小晶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赵小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在服刑期间履行完毕。赵小晶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赵小晶综合表现材料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另查明,罪犯赵小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赵小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鉴于赵小晶因犯罪被多次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其从严减刑。因此,本院对北京市良乡监狱报请的对罪犯赵小晶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