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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倪钇航与倪爽爽抚养费纠纷 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航,倪某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40号申请执行人倪某航。法定代理人宫某园。被执行人倪某爽。申请执行人倪某航与被执行人倪某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某航于2015年12月14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274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