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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永清、李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清,李翠荣,徐正好,徐道斌,徐永清,李翠荣,徐正好,徐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248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清,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翠荣,女,1972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正好,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道斌,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徐永清、李翠荣与徐正好、徐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永清、李翠荣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正好、徐道斌支付借款本金86666.6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有关金融系统、车管及房管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正好、徐道斌明确的财产线索。从被执行人徐正好的债权中,分得7880.2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正好、徐道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永清、李翠荣以被执行人徐正好、徐道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申请执行人徐永清、李翠荣以被执行人徐正好、徐道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24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