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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陆万恒诉陆万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万恒,陆万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陆万恒,男,194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志伟,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被告陆万仁,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陆万恒诉被告陆万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万恒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伟、被告陆万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万恒诉称,2000年,原告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商定将原告承包的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交由被告临时耕种,由被告代原告缴纳土地提留、国税,政府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亦由被告领取。并约定,被告只有使用权,待原告儿子要耕种该土地时,被告须无条件归还。2015年11月初,因土地确权,原告与被告商量要求收回该土地的经营权,遭被告拒绝。此后,经多次调解协商,未果。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承包的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2、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在一轮土地承包时,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即由原告承包经营。3、阳集农用(1995土)字第1608398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二轮土地承包时,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继续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陆万仁辩称,2000年,原、被告在村委会协商,并经村委会同意,将原由原告承包的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过户到被告名下,并将大队台账上该13亩土地的户主变更为被告。至此,该13亩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并缴纳土地提留、国税,领取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2015年,农村土地确权也确认该土地在被告的名下。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归还该13亩土地。为支持其辩解理由,被告陆万仁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马家皂乡定安营村村委会出具的土地登记簿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在2000年前已登记到被告名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质证时,被告陆万仁对原告陆万恒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原告陆万恒对被告陆万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未经过原告同意,被告将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陆万恒的身份。原告提供的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阳集农用(1995土)字第1608398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且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均由原告陆万恒承包经营。被告提供的马家皂乡定安营村村委会出具的土地登记簿,仅能证明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现登记至被告陆万仁名下,但无法证实登记时间及方式。经审理查明:原告陆万恒在农村土地一轮、二轮承包时,均承包了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2000年,原告将该13亩土地交由被告耕种。现该13亩土地登记在被告陆万仁名下。本院认为,原告陆万恒提供的阳集农用(1995土)字第1608398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可以证实原告陆万恒于1995年取得了诉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被告陆万仁的辩解及证据不能对抗原告之二轮承包合同。故原告陆万恒对诉争土地享有经营使用权,被告陆万仁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万恒对阳集农用(1995土)字第1608398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享有经营使用权,被告陆万仁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占有该使用证登记内的位于马家皂乡定安营村西堡后的13亩土地经营权归还原告陆万恒。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陆万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润琴审判员  翟步周审判员  李燕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