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8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白宗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白宗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788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157号。注册号110111006104251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隗翠荣,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白宗春,1966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白宗春供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