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A区801室。法定代表人:叶文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伟伟、何长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志超,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邬燕红,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石塘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聂志超。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公司)与被告聂志超、邬燕红、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聂志超、邬燕红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告聂志超、邬燕红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115397元(该利息按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1日暂算至2015年7月5日,要求算至被告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3、被告超凡公司对被告聂志超、邬燕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伟到庭参与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0日,被告聂志超、邬燕红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短期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按月结息一次还本,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并约定如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两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超凡公司作为保证人亦在《企业保证合同》中盖章确认,承诺对被告聂志超基于《个人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现借款已到期,被告聂志超、邬燕红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超凡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及借款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聂志超、邬燕红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聂志超、邬燕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超凡公司对被告聂志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借款到期后,被告聂志超、邬燕红经催讨未归还的情况下,被告超凡公司应对被告聂志超、邬燕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聂志超、邬燕红、超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志超、邬燕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539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5日,从2015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月利率1.8%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对被告聂志超、邬燕红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489元,由被告聂志超、邬燕红共同负担,被告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