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11号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0770772293Q。法定代表人雷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通济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明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其建筑施工的被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通济沟工业园内由申请人建筑施工的在建框架结构厂房11栋(约58600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部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通济沟工业园内由申请人建筑施工的在建框架结构11栋厂房(约5860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但不得损毁、出售。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申宏审判员 王康东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