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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68号罪犯任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湖浔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某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