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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家健、吴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健,吴振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808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吴家健,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吴振亮,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家健、吴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琳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