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家健、吴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健,吴振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808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吴家健,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吴振亮,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家健、吴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琳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