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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兰娟与张仁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娟,张仁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兰娟,女,1975年8月4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张仁铛,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兰娟与被执行人张仁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仁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仁铛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5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仁铛名下罗源县凤山镇永同信小区D2-9#楼101单元及附属间,现该房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日后可以在拍卖所得中参与分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