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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倪娜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倪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再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倪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责人:周瑾,行长。申请再审人倪娜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六(商)申字第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倪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倪娜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倪娜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卫平审判员  沈 洁审判员  刘琳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小卿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