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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齐xx与严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x,严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齐xx,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严xx,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赵xx,曾用名赵xx,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齐xx与被执行人严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赵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予以冻结;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方式为单向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