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桂军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217号罪犯张桂军,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南和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24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鼓励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桂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军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