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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戴荣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