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素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素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岗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玉宏,系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素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祁景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