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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11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庄某甲,住广东省汕头市某区。委托代理人:张礼胜,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乙,住广东省汕头市某区。原告庄某甲诉被告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礼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原告父母安排在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庄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庄某丁,××××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戊。因双方是包办婚姻,婚后才发现双方的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就降至冰点。因孩子连续出生,原告考虑到孩子成长需要,就一直隐忍着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因三个孩子的出生而有任何改变,原告忍无可忍之下遂于2010年2月22日向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该法院并未有判离。经过此次诉讼,被告对原告怨恨更深,经常跟踪原告,无端与原告吵闹不休,甚至以命相搏。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苦不堪言,根本没有心思去做生意赚钱养家,更是感受不到夫妻之间的情义和家庭的温暖,原告此时最大的愿望就是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慎重考虑之后,原告才又一次提起此离婚诉讼,希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庄某丙、庄某丁、婚生女儿庄某戊由原告抚养;3.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某路11号楼205房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配。被告庄某乙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7年,庄某甲、庄某乙经人介绍后认识。同年7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庄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庄某丁,××××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戊。××××年××月××日,双方在汕头市某区西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庄某甲从事建筑工程类工作,收入不稳定,庄某乙则没有工作和收入。2009年6月18日,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某路11号楼的房产(产权证号),庄某甲称上述房产尚有银行按揭贷款约18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庄某甲还称双方于2010年12月购置车辆一台,但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2011年2月22日,庄某甲向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11)某民一初字第101号。上述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该判决已于2011年6月5日生效。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2011)某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书、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庄某甲与庄某乙自愿登记结婚多年,相互间比较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建立了美满的家庭。庄某乙为了照顾家庭,长年没有参加工作,少参与社会活动,难免会出现一些与社会脱节的表现,庄某甲应感恩庄某乙对家庭的贡献,理解庄某乙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多点关心、体谅,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本院相信只要双方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打开对话之门,坦诚、理性地沟通与协调,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并和好如初的。现庄某甲虽已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而庄某乙未到庭应诉,但庄某甲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院现不准予庄某甲与庄某乙离婚。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乙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