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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通明与马献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明,马献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349号原告杨通明,农民。被告马献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通明与被告马献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通明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通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明撤回对被告马献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通明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