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卫平、王爱红与张世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平,王爱红,张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平。申请执行人:王爱红。被执行人:张世昌。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卫平、王爱红申请执行张世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世昌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孟津县法院辖区内,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李予洛代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一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