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鹏程、广州市吉特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鹏程,广州市吉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14-3号申请执行人唐鹏程,暂住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吉特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岗路68号。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市吉特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9865.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