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商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包同一与李勉林、李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同一,李勉林,李念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586号原告包同一,农民。被告李勉林,农民。被告李念真,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洋,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同一诉被告李勉林、李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同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20元,由原告包同一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