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商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包同一与李勉林、李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同一,李勉林,李念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586号原告包同一,农民。被告李勉林,农民。被告李念真,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洋,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同一诉被告李勉林、李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同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20元,由原告包同一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