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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孟德尚与张敬祥、张鑫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尚,张敬祥,张鑫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77号原告孟德尚,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孟令保,农民。法定代理人未希燕,农民。被告张敬祥,农民。被告张鑫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尚与被告张敬祥、张鑫豹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德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德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学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