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为筹措毒资,窜至益阳资江机械厂附近,步行从319国道农科所路口走到约500米处的地点,进入右侧路边的一栋房屋实施盗窃,盗得屋内5捆电线和一些散线。刘某将盗得的电线用三个纤维袋装好后离开现场,之后在农科所旁水泥桥附近将线卖给一过路的收废品男子,得赃款72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59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被抓获归案后,揭发了盛某波贩毒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将盛某波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龙的陈述,证人李某华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立功证明,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代理审判员 周 佳人民陪审员 樊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理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额,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