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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31民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扎西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扎西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31民初字4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2月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西藏隆子县。被告扎西某某,男,1975年3月生,藏族,西藏错那县人,农民,现住西藏隆子县。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扎西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扎西顿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德庆曲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