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车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车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76-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责人孙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车某的银行存款1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车某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