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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张国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9号原告:刘桂芳,住敦化市。被告:张国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