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张国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9号原告:刘桂芳,住敦化市。被告:张国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