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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峰与被告李继刚、郑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李继刚,郑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53号原告王俊峰,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慧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刚,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郑红岩,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峰与被告李继刚、郑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