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与胡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胡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717号原告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地址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江涛。被告胡亚,男,汉族,住铜陵市。原告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胡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铜陵中江脚手架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