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广水市宏森酒店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广水分公司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宏森酒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宏森酒店。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北路91号。法定代表人潘清斌。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余世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在行,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