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03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王腊果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腊果;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3民初5387号原告王腊果,男,景颇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潞西市。委托代理人陶安省,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芒市(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厂厂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小二,男,芒市糖厂糖料科管理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腊果诉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腊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宏芸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记员  徐瑞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