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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89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5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黄阳,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8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