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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敏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敏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5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旺。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陈敏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敏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