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王天珍、东营皇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王天珍,东营皇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戚俊生,王近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冯莉。被执行人:王天珍。被执行人:东营皇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珍。被执行人:戚俊生。被执行人:王近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天珍、东营皇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戚俊生、王近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近尧名下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东营区东三路218-1号某商业用房,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分该房产。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目前处分查封房产的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处分查封房产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