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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海,系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号。委托代理人黄砚忠,系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跃华,男,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元谋县老城乡。申请执行人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3257.53元,申请执行费98.86元,共计13356.39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元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