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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平8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9行审8号申请单位新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蔡县周潢路南段。单位机构代码00598702-7。法定代表人李超清,主任。被申请人刘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朱药铺村后土屯。被申请人薛某,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妻。申请单位新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5)2300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5)2300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程序违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5)2300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学荣审 判 员  熊华敏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炎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