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学清与王新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清,王新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505-2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清,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新满,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大同。申请执行人高学清与被执行人王新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王新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高学清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37795.1元。二、被执行人王新满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7064元,归申请执行人高学清所有。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新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新满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新满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另案【(2015)××执字第××号】依法冻结王新满名下位于晋安区五四北延伸段秀峰路末端东南侧香山春天**楼**单元房屋及被执行人王新满所有的闽A×××××号小型汽车,车子下落不明,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现被执行人王新满暂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新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少玲执行员 林良松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