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伏彪与李建中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伏彪,李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杨伏彪,男,1958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建中,男,196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杨伏彪与李建中(2015)青调确字第13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5万元,负担申请费125元,共计15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512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132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洪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