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奎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57号罪犯黄奎,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万荣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二次,监狱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奎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奎予以减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